(2017)吉011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战某与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834号原告战某,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诉被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某诉称,原告在建筑工地干活过程中,因被告吉林省吉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使原告手臂被绞断,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院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