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米建飞与鲁旭升、史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飞,鲁旭升,史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2450号原告:米建飞,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鲁旭升,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史腊英,女,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告米建飞与被告鲁旭升、史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米建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旭升、史腊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建飞撤回��被告鲁旭升、史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米建飞负担。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芮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