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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米建飞与鲁旭升、史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飞,鲁旭升,史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2450号原告:米建飞,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鲁旭升,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告:史腊英,女,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告米建飞与被告鲁旭升、史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米建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旭升、史腊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建飞撤回��被告鲁旭升、史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米建飞负担。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芮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