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鸿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69号申请人:刘鸿吉,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灵丽,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荣,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鸿吉诉被告朱江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刘鸿吉向本院申请追加欧阳意狮为共同被告,欧阳意狮与被告朱江兰系夫妻,原告刘鸿吉与被告朱江兰系生意合作关系,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原告刘鸿吉应被告朱江兰要求向其交付了价值84935元的订制衣物,被告朱江兰仅支付了10000元定金,尚欠74935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追加欧阳意狮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鸿吉自述其仅与被告朱江兰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原告刘鸿吉申请追加被告朱江兰的配偶欧阳意狮为本案共同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鸿吉追加欧阳意狮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