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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贇诉缪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贇,缪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冯贇,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缪旭,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冯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5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冯贇以与被上诉人缪旭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贇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冯贇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3,272.70元,减半收取16,636.35元,由上诉人冯贇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