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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陈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23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陈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336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克难、陈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铭,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被告陈铭已经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金及违约金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嘉茵黄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