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俊杰、何国威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8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俊杰,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开平市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君临会KTV股东,住广东省开平市,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许亮安,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秀莹,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国威,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开平市潭江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君临会KTV股东,住广东省开平市,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包小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建民,曾用名付超,化名舒其,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明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犯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2月6日,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陈某的审理。2017年3月29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对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公开开庭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俊杰及其辩护人许亮安、张秀莹,被告人何国威及其辩护人包小娟,被告人付建民及其辩护人钱国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广东省开平市潭江半岛君临会KTV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江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了使潭江半岛君临会KTV尽快重新开业,潭江半岛君临会KTV投资人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通过付建民先后多次向曾任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副局长的雷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82万元。收到上述钱款后,雷某利用其在公安系统任职领导期间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江门市和开平市公安系统有关人员疏通关系,使潭江半岛君临会KTV重新开业。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付建民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主动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付建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俊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本人给予行贿款14万元。被告人谭俊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行贿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67万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民币82万元;2、谭俊杰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国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何国威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行贿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67万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民币82万元;2、何国威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付建民辩称通过其介绍,向雷某行贿数额是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被告人付建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数额有异议,建议法庭核实;2、付建民在本案中起引荐、勾通、撮合作用,其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3、付建民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广东省开平市潭江半岛君临会KTV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江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了使潭江半岛君临会KTV尽快重新开业,潭江半岛君临会KTV投资人被告人陈某(中止审理)、谭俊杰、何国威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通过被告人付建民先后多次向曾任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副局长的雷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67万元。收到上述钱款后,雷某利用其在公安系统任职领导期间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江门市和开平市公安系统有关人员疏通关系,使潭江半岛君临会KTV重新开业。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付建民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主动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赖某、冯某、吴某、黄某、蔡某、谢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出资表、潭江半岛总投入款项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娱乐经营许可证、承包经营合同,江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讯问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以及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付建民行为性质的认定。经查,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与陈某的供述证实,潭江半岛君临会KTV是由付建民承包装修,君临会KTV因涉嫌组织卖淫被立案调查后,没有收入来源,欠付建民的150万元工程款还不上,付建民于是提出是否需要由其出面帮助花钱找曾在佛山公安系统工作的雷某,通过雷某协调江门公安系统相关人员,帮助君临会KTV恢复营业,陈某、谭俊杰、何国威经商议同意付建民提议,并为此分多次向付建民提供行贿款,让付建民运作此事。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其因帮助协调君临会KTV恢复营业之事所收取的受贿款均是通过付建民转交给其本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与陈某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被告人付建民为使陈某、谭俊杰、何国威共同经营的涉嫌组织卖淫的KTV恢复营业,将陈某、谭俊杰、何国威提供的行贿款转交给雷某,其主观上具有帮助陈某、谭俊杰、何国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客观上不仅实施了犯意提出,还直接实施了转交行贿款的行为,故被告人付建民的行为属于帮助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的共犯。综上,被告人付建民及其辩护人关于付建民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行贿数额的认定。经查,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与陈某均供述,三人通过付建民实际转交给雷某的行贿款数额在人民币67万至70万元之间,由三人平均承担,后来付建民提出入股君临会KTV,陈某、谭俊杰、何国威应付建民的提议,在付建民的入股出资中扣减人民币25万元作为付建民帮助运作君临会KTV恢复营业的代价。被告人付建民供称,通过其送给雷某的行贿款数额是人民币67万元。证人雷某的证言称,其因帮助协调君临会KTV恢复营业之事分六次通过付建民收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2万元。本院认为,虽雷某供称因君临会KTV恢复营业之事受贿人民币82万元,但结合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的供述,按照证据相互印证以及案件事实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规则,本院认定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共同向雷某行贿数额为人民币67万元。综上,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及其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行贿数额未达公诉机关指控的人民币82万元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认定。经查,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与陈某的供述以及证人雷某的证言综合证实,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是君临会KTV的股东,通过被告人付建民送给雷某的行贿款由陈某、谭俊杰、何国威平均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谭俊杰、何国威共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雷某行贿;被告人付建民为帮助陈某、谭俊杰、何国威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提出由其物色行贿对象,并由其具体负责转交行贿款,被告人付建民的行为对于促使陈某、谭俊杰、何国威顺利向雷某行贿起主要作用,故被告人付建民与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以及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综上,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的辩护人关于谭俊杰、何国威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行贿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建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因指控行贿数额有误,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付建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谭俊杰、何国威、付建民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俊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国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付建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春柱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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