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某、黄某甲认定被申请人黄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特21号申请人:黄某某,男,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人:黄某甲,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某乙,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黄某甲认定被申请人黄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黄某某、黄某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黄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某某、黄某甲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磊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