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剑与凌招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凌招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219号原告周剑,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峰,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招利,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剑与被告凌招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剑负担。审 判 长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人民陪审员 陆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凌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