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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0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剑与凌招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凌招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0219号原告周剑,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峰,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招利,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剑与被告凌招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剑负担。审 判 长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人民陪审员  陆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凌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