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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兰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兰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兰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兰吉于2017年4月26日因农药中毒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振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