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兰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兰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兰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兰吉于2017年4月26日因农药中毒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振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