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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曹树林申请支付令案件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华,曹树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1085民督11号申请人:李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105052524,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福录乡纯胜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福录乡纯胜村3组。被申请人:曹树林,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5609182539,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福录乡联合厂村046号。申请人李淑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淑华称,2016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曹树林因工程施工用款,向申请人李淑华借款137000.00元,现申请人李淑华急于用款,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申请人曹树林给付申请人李淑华借款13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曹树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淑华借款137000.00元。申请费1013.00元,由被申请人曹树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宝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