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咸林生等与徐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林生,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5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咸林生,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建军妻子刘素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如意家园房产。查封期限: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