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邓志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36号罪犯邓志勇。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梅区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勇犯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梅中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勇犯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邓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邓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9月获表扬;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