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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兴华犯滥伐林木罪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兴华,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赵兴华犯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兴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保证于2017年开始每年12��30日之前缴纳罚金2000.00元人民币至全部罚金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