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顺良与高勇、南县畅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良,高勇,南县畅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原告:张顺良,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青树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三仙湖镇。被告:南县畅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楚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负责人:罗惠辉,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顺良与被告高勇、南县畅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张顺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案情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顺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顺良负担。审 判 长 李敏代理审判员 颜锋人民陪审员 陈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苏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