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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甲甲和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宇臻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甲乙;张甲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甲,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宇臻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甲乙,张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37号申请人张甲甲,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甲乙。被申请人: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陇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甲乙。被申请人:甘肃宇臻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甲乙。被申请人张甲乙,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申请人张甲,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人张甲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宇臻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甲乙、张甲银行账户资金3329264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赵某某、张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甲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宇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宇臻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宇臻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甲乙、张甲银行账户资金3329264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赵某某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酒泉路31号12层003号房产。三、查封、冻结担保人张乙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酒泉路31号第17层002室及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酒泉路31号第17层003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甲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姚润泰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