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州市众联网吧与陈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众联网吧,陈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31号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投资人陈红,女,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婵,女,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诉被告陈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撤回对陈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