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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州市众联网吧与陈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众联网吧,陈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31号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投资人陈红,女,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婵,女,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诉被告陈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撤回对陈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州市众联网吧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