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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圣达西路与西外环柳州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于范易,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丰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在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1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