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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吴战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吴战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4084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学文化,系公司执行董事助理,现住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凤香,女,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大学文化,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助理,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反诉原告):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营业执照注册号xxx。经营者:吴战民,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系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经营者,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反诉原告):吴战民,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系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经营者,现住北京市西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芊、刘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吴战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被告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吴战民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贺兰县德胜泰和地中海会所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反诉。审判长易学明人民陪审员何文志人民陪审员王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史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