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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景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景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景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恢复协议书所确立的道路宽度。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