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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1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孙晨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晨晨,孙某,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1149号之一申请人:王某,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人:孙晨晨,女,200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孙晨晨之母,住安徽省宿州市。被申请人:孙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孙晨良,男,200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孙晨良之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孙在祥,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潘志平,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孙晨晨与被申请人孙某、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孙晨良、孙在祥、潘志平以孙在祥的名义在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中的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的扣留、停止支付。同时解除对相应的安置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祥祥所有的小型客车皖L×××××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