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建设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设,男,1968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捕前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贪污,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王佰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设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7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建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伟力、高文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建设及其辩护人王佰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建设犯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刑初72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张建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