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月兰、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兰,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钟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月兰与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