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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月兰、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兰,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钟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月兰与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