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维亮与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68号申请行人杨维亮,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昆仑中路*号华庭仁和国际*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申请人杨维亮申请执行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维亮逾期办证违约金41988元、案件受理费852元。共计42840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6年10月25日至给付之日的双倍迟延付款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祁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