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岳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岳红涛,段慧芬,河南鼎盛包装纸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3209号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35036109-2。法定代表人:张毅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长青,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办事处杨寨村。法定代表人:岳红涛。被告:岳红涛,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段慧芬,女,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被告:河南鼎盛包装纸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梁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志伟。被告:王海,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岳红霞,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建成,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春霞,女,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帅,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制板公司)、河南鼎盛包装纸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包装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0日欠息161284.41元,下欠利息至结清下欠本金之日止,另行计算);判令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纸品股份有限公司、岳红涛、段慧芬、岳红霞、王海、杨建成、李春霞、杨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天正制板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长葛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借款950万元,利率5.5%,上浮30%;借款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限为一年;被告鼎盛包装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等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之后,工商银行长葛市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数支付借款95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且已超过3个月,已构成违约。现该笔借款已进入不良资产状态,上述债权已经法定程序转让于原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岳红涛、段慧芬辩称: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没有将本案涉及的两次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该债权转让不能生效,原告无权主张本案债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天正制板公司与(工行长葛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天正制板公司借款人民币950万元,期限为一年,借款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5日;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为上浮30%,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5年5月26日,工行长葛支行与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王海和岳红霞、岳红涛和段慧芬、杨建成和李春霞、杨帅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王海、岳红霞、岳红涛、段慧芬、杨建成、李春霞、杨帅等均为上述被告天正制板公司的上述9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是包括主债权本金、利、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均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5年5月27日,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向工行长葛支行出具950万元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5日,贷款利率5.05%,上浮30%。2015年5月27日,工行长葛支行支付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借款950万元,后被告天正制板公司付息至2015年10月20日,下欠借款本本金950万元及利息未还,被告鼎盛包装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上述债权已经法定程序转让于原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工行长葛支行与被告天正制板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工行长葛支行与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王海、岳红霞、岳红涛、段慧芬、杨建成、李春霞、杨帅签订的保��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工行长葛支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发放贷款950万元,被告天正制板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工行长葛支行借款本息,现工行长葛支行的该笔债权已经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盛包装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对被告天正制板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依法应按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各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正制板公司追偿。被告天正制板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鼎盛包装公司、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经本院合法传唤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各自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按年利率6.565%计算;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9.84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止);二、被告河南鼎盛包装纸品股份有限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9429元,由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河南鼎盛包装纸品股份有限公司、岳红涛、段慧芬、王海、岳红霞、杨建成、李春霞、杨帅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