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民初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泽文、李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泽文,李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890号之一原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科研大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李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光金,男,系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泽文,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岗,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侗族,居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泽文、李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4日,原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诉讼请求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