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隆祥建材加工厂与洪武康;杜小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669号之一被拘留人:洪武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淳安县千岛湖隆祥建材加工厂与洪武康、杜小芳(2017)浙0127执6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洪武康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