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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冉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05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公司职工。被告:冉燕,男,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军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