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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杰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371号原告:李杰,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冬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李杰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