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绍飞与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绍飞,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68号原告:曾绍飞,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法定代表人左曙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曾绍飞与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文 玮审 判 员 樊雨兰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