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忠秋与徐贵江、刘会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秋,徐贵江,刘会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13号申请人:李忠秋,男,汉族,电工,住东昌区。被申请人:徐贵江,男,汉族,电焊工,住二道江区被申请人刘会芹,女,汉族,个体,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李忠秋诉徐贵江、刘会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10000元保证金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忠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贵江、刘会芹提供的反担保金1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李忠秋提供的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