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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飞、芦学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芦学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飞,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芦学站,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逮捕。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芦学站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磊,被告人杨飞、芦学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飞欲以赌博方式骗取柳亚楠钱财,联系并要求黄某寻求赌术“老师”,共同完成骗局。黄某应被告人杨飞要求召集被告人芦学站加入。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杨飞、芦学站和黄某三人共谋设局行骗柳亚楠,商定由被告人芦学站提供并佩戴眼镜操控赌具有暗记的“牌九”进行赌博。当日晚,被告人杨飞成功诱骗柳亚楠参赌,被告人芦学站与黄某共同召集姚某“配门”参赌,到被告人杨飞在曹县古营集镇朱庄寨行政村葛庄村的老家院内进行赌博。被告人芦学站将具有暗记的“牌九”带至赌场作为赌具使用。至次日凌晨,柳亚楠在本次赌博中输掉现金6000元并负债6万元。后因柳亚楠朋友仝志伟赶到赌场而终止赌博活动。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杨飞、芦学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飞、芦学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仝志伟、黄某、姚某、苏某、杨某、何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本院(2014)曹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杨飞、芦学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飞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芦学站预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芦学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本院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飞、芦学站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预交罚金,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前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交国库。)二、被告人芦学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交国库。)三、作案工具牌九一副、骰子一对、微型电视机一台、牌布一张、眼镜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付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昌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