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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靳拴武与沁水县土沃乡后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拴武,沁水县土沃乡后马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729号申请人:靳拴武,男,1951年3月6日生,汉族,沁水县土沃乡人。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后马元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靳拴武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后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晋052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靳拴武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510.1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后马元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土沃乡后马元村村民委员会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沃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申请人靳拴武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7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荟执行员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