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胜德与韩洪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德,韩洪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22号原告:王胜德,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见龙,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宁宁,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洪武,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德与被告韩洪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王胜德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