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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吴俊、李琴、郑廷江、王怀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吴俊,李琴,郑廷江,王怀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3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负责人:汪成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芳,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琴,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郑廷江,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王怀南,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川3424执1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廷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廷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128716.00元划拨至德昌县人民法院案款(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备注:法院执行案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