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237号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3日,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方的鼓楼区白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就某某小区项目物业服务有关关事宜达成了如下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服务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拖欠物业费1380元逾期利息82元,计1462元。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了2017年4月24日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但该邮件于2017年4月18日被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逾期未交公告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