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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贾培强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贾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759号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存。被执行人:贾培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培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贾培强返还土地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23181.40元。被执行人王林未履行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贾培强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以及其他证劵、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张贴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贾培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