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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万才、刘焱鑫与被执行人宋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才,刘焱鑫,宋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才,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刘焱鑫,男,199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沙海村*组***号。被执行人:宋玉春,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镇直家属院*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万才、刘焱鑫与被执行人宋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