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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1因房屋、存款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1,张某某,李某某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84号申请人:李某某1,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某,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某某2,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1与张某某、李某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莱州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张某某、丙方李某某2放弃房屋继承权即同意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位于莱州市**路**号院内1号楼2单元5楼东房产一处归甲方李某某1所有,乙方、丙方配合甲方将该房产权过户到甲方名下。二、甲方、丙方同意在李某某名下的以下5张存单中的存款(本金共计7万元)及利息归乙方所有,同意银行将本条约定的李某某存款直接支付给乙方,即甲方、丙方放弃本条约定李某某的存款继承权。三、除上述第二条约定外,甲方、乙方放弃李某某名下其余存款的继承权,前述款项均归丙方所有。四、甲、乙、丙三方均同意共同到李某某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同时签字领取抚恤金,并同意李某某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将所有抚恤金49000元一次性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当日甲方、丙方均同意从该账户中提取4万元现金直接付给乙方所有,剩余款项9000元归丙方所有、另外李某某退休前工作单位给其补发的工资现金2835元甲方、乙方均同意归丙方所有、由丙方领取。五、因上述房屋的价值较大(注:甲乙丙三方均认可该房屋总价值为40万),故甲方、乙方在第三条、四条约定中放弃了对李某某的剩余抚恤金和存款的继承权并同意归丙方所有,另外甲方再补偿给丙方相应的房屋差价款七万,该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六、本调解协议中一、二、三、四条中履行过程甲乙丙三方均应积极配合并由调解员作为三方中间人全程参与,乙方从丙方处领取4万元的抚恤金的同时将上述房屋钥匙交接给甲方并自行将个人物品搬离,逾期不交接乙方同意在该房屋内的个人物品由甲方自行处理且甲方可更换该楼房门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某1与张某某、李某某2于2017年5月4日经莱州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玥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