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夏梦欣、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梦欣,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吴羡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667号申请人:夏梦欣,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976015。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被申请人:吴羡睿,男,200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夏梦欣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羡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二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被申请人吴羡睿系吴爱民的法定继承人,故申请对吴爱民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爱民(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寓××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