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顺财与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财,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07号原告:王顺财,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怀,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王顺财与被告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顺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顺财以其对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6)449号裁决书裁决结果无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顺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顺财负担。审 判 长 邱于义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颜永春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