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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盛赞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明顺尚秀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盛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茂业科技有限公司,丁茂根,曹成林,胡淑琼,李明顺,丁桂香,贺林,尚秀丽,曹成碧,汪祥海,李君,罗人榕,吴中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盛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汪祥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谋程,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彬,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9-10。法定代表人:尚秀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茂根,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成林,男,汉族,1953年8月14日出生,住台湾地区高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淑琼,女,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曹成林之妻,住台湾地区高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顺,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桂香,女,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林,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秀丽,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成碧,女,汉族,1946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祥海,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君,女,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人榕,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中杰,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盛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茂业科技有限公司、尚秀丽、丁茂根、贺林、曹成林、胡淑琼、李明顺、丁桂香、曹成碧、汪祥海、李君、罗人榕、吴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盛赞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盛赞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黑小兵审 判 员  周 露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