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849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财产按双方协议执行。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彼此不够全面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双方交流十分困难;同时被告对原告日常生活不闻不问,双方形同路人;特别是夫妻生活方面,被告不尽夫妻义务。2016年12月28日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因被告父母的阻挠,未能如愿。现原告只身一人在外打工度日,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原、被告间已无夫妻关系可言,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述诉请。被告杨某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发生语言冲突后,原告起草了份离婚协议,要求被告签字,被告无奈一气之下在协议上签了名。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对其生活关心不够,不尽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不是事实。婚后原告老是把被告与其以前的男朋友相提并论,致被告对原告讨论的话题不感兴趣。彼此间不愿主动沟通。尽管现在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太和谐,被告恳切希望原告能给提供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因而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0月28日未领证举行婚礼,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曾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租房居住,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彼此语言不和,沟通欠妥,夫妻间产生矛盾。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草拟了份离婚协议,被告负气签名。2017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知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曾一同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彼此不善沟通,致夫妻关系产生冷战局面,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只要原、被告以后不断加强沟通与理解,增进包容与关心,夫妻感情依然会进一步加深。综上所述: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