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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恩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17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恩权,男。辩护人余志刚,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恩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宇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恩权及辩护人余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恩权购买毒品。次日晚,被告人梁恩权携带重11.36克的毒品三包,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国际幼儿园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后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三包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恩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物证毒品、手机、人民币、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说明、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毒品尿检报告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恩权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恩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恩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璇(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