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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平、王彦、刘玉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王彦,刘玉江,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37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平,男,1967年8月12日生,满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彦,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玉江,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平,王彦,刘玉江犯诈骗罪,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玉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王平,王彦,刘玉江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