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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恒贵与哈尔滨市森融印刷厂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恒贵,哈尔滨立茂纸张经销部,哈尔滨市森融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01号之二申请人:于恒贵,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1栋1单元1101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立茂纸张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茂,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森融印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351号。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厂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立茂纸张经销部与哈尔滨市森融印刷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恒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于恒贵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查明,哈尔滨立茂纸张经销部于2017年4月21日与申请人于恒贵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哈尔滨立茂纸张经销部在本案中所享有的剩余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于恒贵,已通知债务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恒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于恒贵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