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汉文与王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文,王淑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673号原告:孙汉文,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王淑萍,女,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孙汉文与被告王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汉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孙汉文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