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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汉文与王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文,王淑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673号原告:孙汉文,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王淑萍,女,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孙汉文与被告王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汉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孙汉文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