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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全诉被告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全,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1257号原告杨秀全,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二期小汤片。法定代表人吕仲明,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印俊,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杨秀全诉被告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昌化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秀全,被告国昌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印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杨秀全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业务主要是与石油化工相关的项目分析、装置建设、调试、生产工作。被告在2013年5月开始安排原告进行《甲醇制备汽油中试项目》的开工、建设、调试、生产。过程中安排作为该项目组成员之一的原告在2013年6月项目建设、安装中进行了加班,却未支付任何加班费。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后,先后通过六合区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六合法院讨要2013年6月加班费赔偿金。在六合法院(2016)苏0116民初3649号中,原告通过由被告出具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出勤时间计算表,与被告在(2016)苏0116民初3649号中对上表作出的书面补充说明,原告对照发现2013年6月10日、11日、12日为国家法定端午假日,而被告安排原告每天工作最少10小时。原告依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作为证据在2016年8月25日书面要求被告支付法定假节日赔偿金。(2016)苏0116民初3649号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2条为依据作出“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2016)苏0116民初3649号判决。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端午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不支付加班费的损失赔偿3103.4元。被告国昌化工公司辩称:1、2013年端午节实际上是由1天法定节假日和2天双休日构成的。2、原告已经在(2016)苏0116民初3649号案件中主张过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故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端午三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其中有2天属于重复主张。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原告杨秀全于2013年4月1日进入被告国昌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就工伤待遇、劳动报酬等事项,原告与被告经过多次仲裁和诉讼。在本院(2016)苏0116民初3649号的案件中,原告向被告主张了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在该案中,原告发现存在2013年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故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当日作出宁化劳人仲不[2017]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二、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2013年原告端午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原告主张,2013年端午节原告有三天加班,每天加班10小时,分别是6月10日、11日、12日。提供两份考勤表、以及(2016)苏0116民初3649号判决书,证明上述三天确实存在加班,且判决书中也明确指明。原告在(2016)苏0116民初3649号案件中没有主张这三天的加班工资,判决也让原告另案主张。被告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抗辩称当时的考勤有失误,应当以2013年6月被告实际考勤表为准。被告主张,国家规定的端午节法定节假日为一天,实际原告这三天也没有上班。提供2013年6月考勤表、2013年的日历表,证明2013年6月10日、11日、12日休息,当时端午节调休,6月8日、9日是双休日,按照国家规定调休到11日、12日休息,也能反映出原告没有来上班。原告经质证,因考勤表无原告签字,故对考勤表不予认可,(2016)苏0116民初3649号判决书中也没有认可。对日历表,原告认为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应当是三天。本院认证如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虽然提供了2013年6月考勤表,但该考勤表无原告签字确认,且原告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2013年6月考勤表,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原告均正常上班,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主张,认定原告2013年6月10日、11日、12日均正常上班,且每天加班10小时。根据《全国年节及节假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中,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2013年6月12日为端午节。综上,原告2013年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6月12日,加班10个小时。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2013年端午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损失赔偿3103.4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原告2013年端午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为一天,时长为10小时,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6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3年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34.5元(6000元÷21.75天÷8小时×10小时×3倍)。原告主张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秀全支付2013年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34.5元;二、驳回原告杨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南京国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