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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术超与许玉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术超,许玉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650号原告:高术超,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许玉苓,女,195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高术超与被告许玉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高术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术超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伟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