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术超与许玉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术超,许玉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650号原告:高术超,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许玉苓,女,195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高术超与被告许玉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高术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术超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伟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