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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880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夏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夏俊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880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总经理。被告:夏俊兰,女,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夏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冰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