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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龙中、张世琳等与重庆保利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重庆保利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497号原告:张龙中,男,汉族,1973年4月11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张世琳,男,汉族,1996年6月15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胡欢欢,女,汉族,1998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通亮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向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保利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江路8号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94136L。法定代表人:王全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诉被告重庆保利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撤回对被告重庆保利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张龙中、张世琳、胡欢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搜索“”